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
来源:金玉珍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3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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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7月26日,段某与于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,约定:“一、双方均同意离婚,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;二、女儿段某某由于某抚养,段某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6 000元,每月500元,抚养至18岁。段某享有探视权;三、于某的个人财产煤气灶1套、小方桌1张、小木椅8个及餐具和生活用品一宗由于某带走;四、段某借给于某之弟于某军的1万元归还后归于某所有。”协议签订后,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离婚手续。2012年9月20日,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,子女由段某抚养,抚养费双方负担,家庭财产依法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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