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玉珍律师亲办案例
解除购房合同后,“团购费”还能退吗?
来源:金玉珍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5-20
浏览量:1674

案情简介

2016年6月,原告向开发商支付定金订购房屋。同日,在开发商销售人员的指导下,原告与被告签订了《团购服务协议》,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团购费6万元,则可以在购房时享受12万元的优惠,原告为此向被告缴纳了6万元团购服务费。20168月,原告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。201712月,因楼盘不能按时交房,原告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了购房合同,开发商返还原告购房款,但被告拒绝返还团购费6万。原告委托本律师团律师,代理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团购费6万元。

双方观点

原告律师认为,原告购房时,被告从未出现过,被告收取6万元并非代为议价的服务费,而是在购房合同签订后自动转化为购房款现购房合同已解除,《团购服务协议》也应一并解除,被告理应返还团购费6万元。

被告辩称,一、6万元的性质应为服务费,被告已经为原告争取到购房的价格优惠,已经付出了劳动,履行了合同义务,可以收取相应的团购费。二、开发商同意被告收取团购费,作为被告组织下级中介渠道踩盘餐费车费及业务员部分佣金、相关宣传推广活动等费用。现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合同被解除,根据被告与开发商之间的协议规定,该6万元团购费应作为原告的实际损失,由开发商承担。故被告不同意返还6万元团购费。

判决结果

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6万元。

律师解析

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,原、被告间的团购费性质,是原告委托被告议价的服务费,还是作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房款。如果是服务费,则原告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,服务即履行完毕,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回服务费。如果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,则购房合同解除后,该费用理应一并返还。

比较麻烦的是,《团购服务协议》约定,原告向被告支付团购费6万元,则可以在购房时享受12万元的优惠,从形式上看,6万元的性质更贴近前即属于服务费

不过,本律师团律师代理本案后,通过仔细研究,还是为原告找到切入点,力证被告的服务费由开发商另外支付,6万元的团购费实际是纳入购房款的一部分很荣幸,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的观点,这才为原告赢得诉讼。至于被告与开发商约定费用由开发商返还的问题,该约定系其双方的内部约定,不能对抗第三人。被告与开发商内部之间责任分配问题,应由被告另案向开发商主张,避免了原告再次向开发商提起诉讼的麻烦。


以上内容由金玉珍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金玉珍律师咨询。
金玉珍律师合伙人律师
帮助过32532好评数150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号盛创企业家园42号楼201室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金玉珍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明识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011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上海-上海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661号盛创企业家园42号楼201室